商标注册申请怎么办理?商标名称怎么取?在我国商标注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和相关性质进行综合考虑。一般来说,商标注册名称是不得有相同或近似的情况。那么,商标注册申请怎么办理?商标名称怎么取?下面请看乐融小编详细介绍,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商标注册申请怎么办理?
申请出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知识产权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二、商标名称怎么取?
(一)可记性原则:
(二)精短,名称越精短越容易记住。
(三)上口,即有较强的语感。
(四)新颖,即具有独特性、创造性。
(五)意义性原则:是指商标本身具有含义,而这种含义可以直接或间接地传递商品的某些信息。联想性原则:赋予商标以其所代表的产品功能的某种寓言。
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二)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四)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着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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